消费者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那天,我在超市购物,无意中看到一位大妈在货架前纠结,手里拿着一袋过期饼干。她指着饼干上的生产日期,和店员争执起来。这时,我想起了十年前,我作为法律咨询员时,处理过的一个类似案例。
那时候,我还在一家小律所实习,记得有一次,一个顾客在超市买了瓶饮料,回家后发现瓶子里的气体几乎都消失了,喝起来酸酸的。顾客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只愿意退换货。顾客觉得不合理,于是找到我们。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那批饮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顾客争取到了赔偿。那是一千多元的赔偿,顾客拿到钱后,对我们的服务赞不绝口。
现在想想,消费者赔偿标准其实并不复杂,关键是要有证据。比如,购买商品的凭证、商品存在问题的照片或视频等。不过,我最近突然想到,如果大妈能拿出那袋过期饼干的购买凭证,她的赔偿请求会不会更容易得到满足呢?
等等,还有个事,我记得有一次,一位顾客在餐厅吃饭,因为服务员上错菜,导致他过敏。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餐厅却以“顾客自身原因”为由拒绝。这种情况下,顾客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就是坑,别信“赔偿金按工资计算”,实际是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坑,别信商家无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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